隨著中馬經貿關系深入發展,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前來馬達加斯加開展投資合作活動。同時,國內主管部門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實企業對外投資合作主體地位,推進境外投資合作便利化進程,并采取重點督查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駐馬達加斯加使館經商處現整理境外投資、承包工程、勞務合作領域涉及一線監管服務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相關規定,請來馬企業進一步加強合規經營。
一、境外投資類
(一)屬于核準情形的對馬投資(非金融類),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后,由商務部向我處征求意見。
法律依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關于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投資方向的指導意見》。
具體規定:屬于核準情形的境外投資,應當由商務部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應當自接到征求意見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回復。
(二)來馬中資企業(機構)應及時向我處報到登記。
法律依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制度》。
具體規定:企業應當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中方負責人當面或以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
經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持有《境外投資批準證書》(含境外加工貿易、境外機構)的中資企業,在投資所在國辦理完畢注冊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其負責人應持《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表》向所在國我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并附以下材料:
(1)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復印件;
(2)《境外投資批準證書》復印件;
(3)在所在國注冊文件復印件。
境內投資主體(央企除外)應及時將《報到登記表》回執聯交相應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設立的境外中資企業,應將《報到登記表》回執聯交其國內總部。
(三)指導企業處理境外突發事件。
法律依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具體規定:企業應當落實人員和財產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發事件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企業應立即向我駐外使(領)館報告,在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及時、妥善處理。
二、承包工程類
(一)在馬企業新簽承包工程類合同后,應及時向我處報告項目及合同等情況。
法律依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具體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后,應當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
罰則: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后,未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企業進行日常指導。
法律依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具體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接受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在突發事件防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及外派人員保護等方面的指導。
(三)實行突發事件報告制。
法律依據:《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
具體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妥善處理,并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罰則:在境外發生突發事件,未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勞務合作類
(一)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組織勞務人員出境赴馬后,應及時向我處報告項目及人員數量等情況。
法律依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具體規定:對外勞務合作企業組織勞務人員出境后,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派出的勞務人員數量超過100人的,應當安排隨行管理人員,并將隨行管理人員名單報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備案。
罰則:組織勞務人員出境后,未將有關情況向中國駐用工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其主要負責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協助企業了解駐在國情況、維護合法權益,對違規行為予以通報。
法律依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具體規定:中國駐外使館、領館為對外勞務合作企業了解國外雇主和用工項目的情況以及用工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提供必要的協助,依據職責維護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和勞務人員在國外的正當權益,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及時通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
(三)協助處置突發事件。
法律依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
具體規定:對外勞務合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由組織勞務人員赴國外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勞務人員戶籍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予以配合。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協助處置對外勞務合作突發事件。
四、商務部已于2017年10月出臺《對外投資合作“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細則(試行)》,對企業在對外投資合作活動中履行相關法定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來源:駐馬達加斯加使館經商處